獸藥專家說,地下生豬屠宰窩點是當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經檢驗的豬只流入市場的一個重要途徑。3月30日,香洲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兩宗私宰生豬的刑事案件。法官提醒,私宰生豬構成非法經營罪。
“家庭式”黑屠宰點身藏簡易工棚
譚某伙同父親和妻子在珠海市香洲區前山南沙灣某路路邊的工棚內,以家庭作坊的經營方式,從事生豬屠宰。據了解,譚某一家從2013年12月開始私宰生豬,平均每天屠宰1-2頭生豬,至今已私宰生豬250頭。他們在市區某市場內租賃一個豬肉檔口專門售賣其私自屠宰的生豬,非法經營數額將近60萬元人民幣,違法所得4萬元人民幣。另外一起私宰生豬案件的兩名被告人是夫妻關系,從2008年初開始,他們在珠海市香洲區吉大吉芝路某大廈樓下的自制鐵棚內私設生豬屠宰場,屠宰從中山市坦洲鎮金斗灣市場收購的生豬,并在吉大某市場內出售,非法經營數額將近10萬元人民幣。
私宰生豬屬非法經營罪
據了解,私宰生豬案件屬于新類型案件。自私宰生豬行為自2013年5月法定入刑以來,香洲法院受理了5宗該類型案件。大部分被告人的文化水平都比較低,他們表示由于法律知識低,不知道私宰生豬是違法犯罪的事情。
據香洲區法院刑庭法官介紹,過去由于私宰生豬行為沒有明確寫入法律法規中,單是私宰行為難以入罪,導致私宰生豬行為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為進一步保障食品安全,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處罰。”
由此可見,現在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的行為可以以“非法經營罪”入刑。香洲法院法官提醒各位市民,私宰生豬的行為現已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加以明確,無論屠宰的生豬是否存在健康問題,單是私宰生豬的行為就已經觸犯刑法,如果在私宰生豬的同時又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豬肉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豬肉,則會從重定罪處罰。